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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耗時且費用不菲,在訴訟中及時有效的和解能避免後續法律費用的產生,讓您把多年辛苦積累的資金花費在孩子或者其他更關鍵的地方。 同時,和解能讓雙方把把爭議的問題都擺在桌面上坦誠交流,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溫哥華最佳離婚律師事務所的的本所中文離婚律師團隊來為您解釋這種離婚訴訟中的和解。 我們在溫哥華Vancouver、列治文Richmond、薩里Surrey、基隆那Kelowna和卡爾加里Calgary都設有辦公室,方便與您見面。 我們的中文電話是604 682 6466,歡迎您隨時撥打,與我們進行中文諮詢

在訴訟中,想要和解的一方可以提出“和解要約” (offer to settle)。 “和解要約”是您向對方當事人提出達成和解,停止訴訟的提議。和解要約主要起到兩個作用:第一,顧名思義,如果和解要約被對方當事人接受,在協商後雙方達成共識,案件的訴訟可以被終止,案件的最終結果也就是和解的結果,這樣的結果雙方都能接受; 第二, 即使和解要約沒有被接受,案件最終得到法院判決,當法官決定完案件的其他所有爭議點之後,如果一方提出過“和解要約”而沒被另一方接受,同時和解要約中提出的條件和法官判決的結果對拒絕方一樣有利或者更好,那麼法官可能會判決讓拒絕和解的那方支付被拒絕方的法律費用。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離婚的和解過程都是在“無實體損害”(Without Prejudice)的條件下進行的,也就是說在和解過程中的所有溝通和提出的要約都只局限於和解的過程當中,不能​​在法庭訴訟當中作為證據而損害訴訟任何一方的立場。比如說,如果男方在“無實體傷害”的談判當中開出每年支付配偶贍養費$20,000的條件,但女方沒有接受,那麼在將來打官司的時候,如果男方堅持只支付$15,000,女方不可以向法庭說當時男方已經提出$20,000,所以應該從這個數字開始算起。

通常情況下,庭外和解能達到讓您能接受的結果;與之相反,法院庭審的結果難以預測,充滿未知。所以,通常情況下,和解是控制“風險”的理性選擇。

和解要約可以在法官判決案件之前的任何時間做出。作出後要約可以在被接受前撤回。要約中需要給出期限,在限定期限內要約沒有被對方接受將會失效。在整個案件從立案到披露到庭審準備直到庭審的漫長過程中,有一些時間點是和解要約做出的最佳機會。溫哥華最佳離婚律師事務所的的本所中文離婚律師團隊歡迎您來電諮詢,與您討論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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