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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blog中,我们为大家阐述了移民申请的两点建议,今天Helen Han讲接着为大家继续阐述一些建议。

1. 申请状态需要及时更新,信息材料要保证一致

在移民申请的材料准备上,申请人所有在移民局填写的材料都要保持统一,否则会导致申请被拒。

案例:申请人注册了EE档案并被邀请,申请递交到联邦在审批阶段。递交联邦申请时,申请人当时有一位同居女友,但是还没住满1年,因此申请人填写的婚姻状态是单身。在递交联邦阶段,申请人需要递交自己的工签延签申请,到了申请人递交工签的时候,由于申请人和同居女友已经住满一年的时间,申请人认为他和女友的关系构成common-law, 因此在工签申请上的婚姻状态写的是同居伴侣。由于工签申请和移民申请时写的资料前后矛盾,移民局不但拒签了他的工签申请,同时也拒签了他的移民申请。

此申请人犯了两个错误,首先,在申请的任何阶段,只要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发生了变化,都需要第一时间通知移民局更新,如果申请人在移民申请期间婚姻状态发生了改变,他应该第一时间告知移民局更新他的状态,其次,申请人对于同居配偶的认知并不全面,移民法对于同居配偶的认定不光是住在一起1年的时间就满足条件,还有一些其他条件也需要满足,才构成同居配偶的关系。这位申请人由于对移民法相关规定的不了解,导致自己的移民申请被拒,后果非常严重。

2. 在形势不利的前提下,要懂得为自己争取最大权益

通常来说,移民官对于案件的审核是相对准确的,但是移民官也是普通人,也会犯错,由于局限性,有些时候,移民官也会对案件的评断出现偏差,在这个时候,你就需要一位专业的顾问或者律师,为你进行辩论,争取你的最大权益。

案例:申请人A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会计师(Articling Student),在她递交的EE申请中,移民官认为她在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出纳员(Bookkeeper) 的工作,为NOC 1311的工作,不满足她递交的实习会计师 NOC 1111的工作,因此申请拒签。

在这个案件中,申请人A的同事B和她是在同一家公司,从事同一工作,职责也是相同,申请人B用这段工作经验递交的申请就获批了,可见,不同的移民官对于同样的申请内容所做出的的审核结果也是会有所不同的。并且,在IRCC网站上,对于会计这个职位1111的描述中,明确写着:实习会计师Articling student是属于会计师的类别的。并且申请人A的工作职责完全符合IRCC网站上对于会计NOC1111的职责描述。因此,移民官对于申请人A案件的判定显然是有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有经验的专业移民顾问或者律师会帮你组织材料和证据向移民局提出案件重审的要求,很大程度下,可以让你在不用重新递交申请的情况下重新获批。

综上所诉,移民申请准确的评估以及充分的准备对于成功至关重要,只有找到专业的团队尽早的规划,才会有效的迅速的获得身份。即使中途遇到问题,也有时间去进行下一步的规划和打算,千万不要等到最后一刻,你有可能会丧失移民的机会。

迈林律师事务所是一间屡获殊荣的家庭法和移民法律师事务所,我们的总部设立于温哥华市中心,并在素里,列治文,科隆纳,圣约翰堡以及卡尔加里均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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