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耗时且费用不菲,在诉讼中及时有效的和解能避免后续法律费用的产生,让您把多年辛苦积累的资金花费在孩子或者其他更关键的地方。同时,和解能让双方把把争议的问题都摆在桌面上坦诚交流,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温哥华最佳离婚律师事务所的的本所中文离婚律师团队来为您解释这种离婚诉讼中的和解。我们在温哥华Vancouver、列治文Richmond、萨里Surrey、基隆那Kelowna和卡尔加里Calgary都设有办公室,方便与您见面。我们的中文电话是604 682 6466,欢迎您随时拨打,与我们进行中文咨询。
在诉讼中,想要和解的一方可以提出“和解要约” (offer to settle)。“和解要约”是您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达成和解,停止诉讼的提议。和解要约主要起到两个作用:第一,顾名思义,如果和解要约被对方当事人接受,在协商后双方达成共识,案件的诉讼可以被终止,案件的最终结果也就是和解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第二, 即使和解要约没有被接受,案件最终得到法院判决,当法官决定完案件的其他所有争议点之后,如果一方提出过“和解要约”而没被另一方接受,同时和解要约中提出的条件和法官判决的结果对拒绝方一样有利或者更好,那么法官可能会判决让拒绝和解的那方支付被拒绝方的法律费用。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离婚的和解过程都是在“无实体损害”(Without Prejudice)的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和解过程中的所有沟通和提出的要约都只局限于和解的过程当中,不能在法庭诉讼当中作为证据而损害诉讼任何一方的立场。比如说,如果男方在“无实体伤害”的谈判当中开出每年支付配偶赡养费$20,000的条件,但女方没有接受,那么在将来打官司的时候,如果男方坚持只支付$15,000,女方不可以向法庭说当时男方提出过更高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庭外和解能达到让您能接受的结果;与之相反,法院庭审的结果难以预测,充满未知。所以,通常情况下,和解是控制“风险”的理性选择。
和解要约可以在法官判决案件之前的任何时间做出。作出后要约可以在被接受前撤回。要约中需要给出期限,在限定期限内要约没有被对方接受将会失效。在整个案件从立案到披露到庭审准备直到庭审的漫长过程中,有一些时间点是和解要约做出的最佳机会。温哥华最佳离婚律师事务所的的本所中文离婚律师团队欢迎您来电咨询,与您讨论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