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初開始,新冠病毒肆虐全球,對很多人的收入造成影響,很多人已經無力按照疫情前所開出的協定或者法庭令所規定的數位來支付孩子撫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以下,由康健律師為您介紹這種情況下,您該如何向法庭申請降低此費用的數位。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是否是疫情原因,只要是您的收入水準因為客觀因素而降低,您都可以申請把孩子撫養費和配偶贍養費降低到相應的水準,只不過是疫情造成的影響更大,更被法庭所接受,所以單獨拿出來說。
法庭在考慮是否同意申請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 在審理更改申請的時候,法院必須假定原法令所規定的贍養費是正確的。 若想對其作出改變,必須有適當的理由。
-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必須考量:自從上次所規定贍養費的法令判決以來,配偶之一是否在條件、供給能力、需求或其它境遇方面有所變化/
- 申請人有責任像法院證明他/她在上述境遇中有重大變化,而且此變化足以作為法庭介入、更改法令的根據。
- 所謂「重大變化」指的是足以改變原法令的變化(即:如果法院在原法令裁定之前就已經知道此變化,它頒布的法令內容會有所不同,這樣的變化才是“重大變化”。 )
- 如果此變化在原發令裁定時就已經是被法院所知道的事實,它不能成為改變原發令的根據。
- 這個變化除了必須是難以預料以外,還必須至少重大,而且是有持續性的。
- 法院仍必須要考慮《離婚法》(Divorce Act) 第17條7款的目的,還有17條4.1款所規定的配偶雙方的需求、供給能力、和其它境遇。
打個比方,如果您因為疫情而被裁員,那麼這個變化可以說是重大的,而且是之前所無法預料的。 但是如果您之前已經知道自己有慢性病,五年之後很可能會無法工作,那麼這個必須在當時寫合約或做判決之前就充分透露給對方/法官,而不能作為世后更改的撫養費數位的理由。
另外一個重點是,您需要證明您確實是為了維持一個盡量高的收入水準,或者是為了找工作,而做出了合理的努力。 這通常意味著您需要向法庭提供您的求職信,遞交簡歷的記錄和獵頭公司的通信記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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