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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十年的積累,為客戶贏得勝利。”

  • 高凈值離婚

  • 子女撫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 監護、探視和監護權

  • 財產和債務分割

高凈值離婚

在2016-2020年,我們連續五年摘得“溫哥華最佳家庭法律所”的桂冠。 此為加拿大權威的《最佳選擇指南》(Top Choice Awards) 評選組委會每年依據為時四個月的民調而得出的結果。 另外,我們也在2019和2020連續年獲得《環球郵報》(Global and Mail)評選的“全國最佳僱主”之一。 我們屢獲殊榮的律師團隊,將會為您提供提供最高品質的法律服務。 以下是我們近期獲得的重大勝訴案例。

Devathasan v. Devathasan,2019 BCSC 661
在這個大幅刷新卑詩省各項記錄的國際離婚案中,洛恩-邁克林御用大律師帶領的律師團經過30天的聽證會後,為客戶獲得$2000多萬的家庭財產,每月$10萬的配偶撫養費,1個孩子近$1.7萬的子女撫養費,過去和未來一次性撫養費約$600萬,以及100%賠償律師費$150萬。

Devathasan v. Devathasan, 2017 BCSC 1010
我們為客戶爭取到臨時法庭令,要求她在新加坡做神經外科醫生的前夫支付每月近10萬元的配偶贍養費(約2萬的子女撫養費和6.5萬的配偶撫養費,加上孩子的特殊花費),並從家庭財產中獲得了40萬元的臨時預付款。 2018年我們又獲得了40萬元作為臨時預付款。 本案大幅刷新了卑詩省離婚案配偶贍養費和孩子撫養費的紀錄,經常被同行和法官作為高凈值案件的權威案例來引用。

Tang v. Cheng, 2020 BCSC 1341
在這個涉及上億加幣財產的跨國離婚案中,康健律師在案件初期為客戶爭取到每月2萬1千元的配偶贍養費(以後留有大幅增加的餘地),並填補了全國法律上針對配偶贍養費擇法標準上的空白。

Tang v Cheng, 2020 BCSC 908
本案中,夫妻雙方在中國、香港和加拿大擁有將近一億加幣的公司和物業,並且已經在中國打離婚官司(但範圍只局限於中國本地財產)。 康健律師先是聯合香港的律師在24小時之內先後在香港和卑詩省取得法庭令,凍結了對方在當地的流動資產,之後又依靠中國法律專家的關鍵證據,證明中國沒有配偶贍養費的相關法律,從而取得法庭令,讓卑詩省法院接管客戶關於加拿大和香港財產分配,和配偶贍養費的訴訟。

Wang v Jiang, 2020 BCSC 145
在這個案件當中,洛恩-邁克林御用大律師帶領的律師團,根據前一天獲得的罕見的搜查令對男方的工廠進行了"伏擊搜查",發現了他隱瞞收入和向中國輸送資金的關鍵證據,從而獲得了以藐視法庭和偽證罪將他監禁長達6個月的判決。 我們還獲得了約30萬元的特別費用的判決,用來支付客戶的律師費。 最終,我們的客戶獲得了近千萬的財產,以及數目客觀的兒童撫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Zhang v. Chee,2018 BCSC 948
這個案件涉及到數千萬資產、四個司法管轄區(加拿大、中國、美國、馬紹爾群島),十多個民事和家庭訴訟。 康健律師在進行此法庭申請當天上午就大部分相關問題達成了公正的和解,不僅大大縮小了申請範圍,也為雙方今後的談判鋪平了道路。

Lightle v. Kotar 2014 BCCA 69
在這個上訴案中,我們獲得了比原審判決大幅增加的配偶和子女撫養費,取消了配偶撫養費的時間限制,並進一步認定配偶撫養費將在《配偶撫養諮詢指南》規定的期限將盡之前需要進行重新定奪時長,而不是簡單地終止撫養費。

The Estate of Gang Yuan(苑剛遺產案)
本案涉及一筆價值約4000萬元的遺產,涉及10個當事人。 康健律師成功地獲得了公開禁令和卑詩省第一個在民事方面封存整個檔案(而不是只封存檔案中的部分資訊)的封存令,充分保護了所有兒童的利益。

子女撫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Leskun v. Leskun, 2006 SCC 25
在這個全國有名的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洛恩-邁克林御用大律師確立了配偶撫養費裁決的關鍵原則。

A.R.J. v. Z.S.J.,2009 BCSC 1662
卑詩省關於子女撫養和配偶撫養的最高綜合臨時撫養判決之一。 該案的關鍵方面是公司稅前計算、雙重浸漬原則和確定支助計算的基本收入。

Mills v. Eglin,2009 BCSC 1595
終止對配偶的支助;

Johnston v. Embree,2013 BCCA 74
成功上訴,命令生父在孩子與繼父或繼母在一起時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

Richardson v. Richardson, 2013 BCCA 378
成功上訴,要求增加追溯性賠償金,並在加拿大制定關於如何計算與房地產持有相關的公司收入的法律。

Beech v. Pearce, 2010 MBQB 99
同意變更、同意和對兒童的控制,以及兒童支助準則;

Aujla v. Singh,2012 ONSC 5217
判給的配偶扶養費在《配偶扶養準則》規定的高額範圍內。

C.S.R. v. D.M.R., 2005 MBQB 2。
雙倍費用賠償適用於就出席審判和裁決以及審判準備工作提出的索賠額。

監護、探視和監護權

Young v. Young, 1993 4 S.C.R.3
洛恩-邁克林御用大律師作為原告的首席律師在加拿大最高法院進行了辯論,成功地代表妻子處理了這一加拿大教科書級別的關於兒童監護權、監護權和特別費用案件。 本案既涉及家庭法中與監護權和兒童的最大利益、財產和財務裁決有關的內容,也涉及憲法法律–《權利憲章》和宗教自由。

冷凍胚胎監護權糾紛案。
洛恩-邁克林御用大律師在溫哥華最高法院就一起開創先例的冷凍胚胎監護權糾紛禁令案件進行了辯論。 我們成功地代表妻子獲得了一項禁令,將四個胚胎冷凍起來,等待2013年6月的審判,以便在加拿大首次確定敏感的問題之前,胚胎不會被銷毀。

S.P.M. v. R.H.M.,2005 MBQB 58
符合兒童最大利益的分時安排;

Zafar v. Saiyid,2017 ONCA 919
我們按照《關於拐賣兒童民事問題的海牙公約》,成功獲得將兒童送回慣常居住國的命令。

Cuevas v. Allen, 2017 ONCJ 562
通過證明父母一方鼓勵子女與其他父母關係的意願可能是一個決定性因素,從而成功獲得監護權,確定配偶的年收入和推算收入。

財產和債務分割

Bhimani v. Beninteso, 2020 BCCA 174
駁回關於分割家庭財產和對不履行披露義務處以罰款的要求的基本上訴,以放棄為由被駁回。 該案涉及COVID-19和司法利益。

Bhimani v. Beninteso,2020 BCCA 79,
儘管上訴人正在申請免除費用的貧困身份令,但還是為上訴費用擔保了$9500。

Bhimani v. Beninteso,2019 BCSC 2074
成功證明瞭客戶的分居日期,並以錯過相關2年時效期為由駁回了對方的財產分割訴求。

Dennis v. Gill,2018 BCSC 1533
成功地重新分配了兩戶型房產,75/25%的比例使我們的客戶受益。

Lightle v. Kotar,2014 BCCA 69
證券經紀人的業務簿被視為家庭財產。 加拿大的第一個上訴裁決,麥克萊恩先生為妻子贏得了勝利,並首次確立了股票經紀人的利潤豐厚的客戶名單是家庭財產,可以分割。

Yu v. Hao,2019 BCSC 2449
康健律師獲得了一個極為罕見的判決,駁回了對方當事人所有與子女無關的訴求,將原家庭房屋(占當事人絕大部分資產)100%重新分配給當事人。

洛恩在家庭法方面的知識令人印象深刻,特別是如果你有海外資產。 他的專業知識讓我們在出庭時勝券在握。 我很感謝我終於找到了合適的人為我的案件辯護。

家庭法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