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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家庭法规定,婚前除外财产,在婚内的增值,属于“家庭财产”。而对于财产估值,通常情况下都为协议签订时间,或者是庭审时间。在BC的家庭法案件,如果争议一定要打到最后的“trial”庭审,少则一两年,多则好几年。前几年BC的房价涨势汹涌,那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在分居后这段时间内的增值,真的一定要分对方一半吗?并不一定。近日,BC省最高法院在 Ye v Shi 2019 BCSC 204这个案件中,就做出了只给一方20%的增值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中写道,通常,配偶对家庭财产各应得一半,然而,法律也允许法官在一些情况导致平均分割财产特别不公平的时候,不平均分配家庭财产。
这个案件中,法官基于了如下理由,只分配给妻子20%的增值 (详细原文请见判决):

1) 这个案件中,双方的关系持续时间不到一年,太太怀孕的几个月呆在中国,到了加拿大以后,双方关系也不太好。他们的财务一直都是分开的。房子是丈夫父母出资协助购买的,妻子说自己在生活上支付了开销,也算是间接对房子有所贡献,但是妻子并没有拿出文件支持。

2) 妻子未对自己在中国的资产进行完整披露。她说她在中国一个财产价值4万加币,另一个财产价值也讲的不清楚。这些都缺乏文件支持。法官认为妻子明显还有其他资金来源支持自己的生活,但并未披露。妻子的证词时也有些相互矛盾的地方。

总的来说,法官认为,让妻子分割丈夫承担风险的房产基于市场推动的增值,而她却不提供自己财产的详细信息,是对丈夫十分不公平的。于是,只判定妻子应得20%的增值。

温哥华离婚律师 熊梳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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