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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们的经验,客户对家庭发最常见的误区之一就是,只要离婚就要分一半财产,无论对方对这些财产的贡献为多少。很多人甚至因为有这个误区,导致在婚姻关系中处于被动,甚至因为害怕对方和自己分割一半婚前就有的房子就委曲求全地签下对自己不公平地协议,从而导致了对自己利益的实质伤害。今天我们中文离婚律师团队中的陈律师为大家讲解几种不用分割的财产,也叫做“除外财产”。

根据BC省的家庭法法案第85条, 解释了什么是除外财产 (家庭以外的财产)。简而言之, 以下所叙述的情况, 我们就称为 “除外财产”:

  1. 你带入关系的财产,
  2. 关系期间收到的遗产,
  3. 关系期间收到的礼物,或
  4. 关系期间收到的人身伤害或和解赔偿金。
Susanna Chen律师

请注意,以上之所以说“关系”而不说“婚姻”,是因为关系的范围更广,时间也通常更长。它包括实际婚姻配偶(common law spouse),而且时间上是从同居一直到分居,所以如果有同居一段时间再结婚的情况,应该从同居时间开始计算。

对于广大华人朋友来讲,最常见的除外财产包括:父母的馈赠或遗产,还有带入关系的“婚前财产”。

以上列表的是“除外财产”, 这些都不属于家庭财产, 但婚内期间所增值的部分是属于家庭财产的一部分, 并且可被分。 举例来说, 假如你婚前有个房产, 同居时这个房产值100万, 分居时值150万。最初的100万是除外财产, 只有增值的部分50万是属于家庭财产, 可以被分。

为了要证明另一方请求分得的财产是属于除外财产, 不论是婚前财产,礼物, 或遗产, 你的责任是需要提供文件证明你”除外财产”的来源。换句话说,如果您不能证明某项财产是以上的一类除外财产,那么它就会被分割。

在过去法庭审核的案件中, 例如, Asselin v. Roy, 2013 BCSC 1681, 丈夫向法院诉请他的房产为除外财产, 也就是不属于婚姻内的财产, 但被法院驳回。正是因为当时丈夫没有文件去证明 ”部分房产的首付 (房屋头期款)” 是从他得到的遗产所支付的, 因而败诉。

另一个法庭案例是, VJF v. SKW, 2016 BCCA 186, 丈夫用他得到的遗产两百万加币买了一间房, 并买在妻子名下。由于当时丈夫为妻子购买房产的行为已构成”送礼物”给他的妻子, 法院宣判这笔遗产已不再属于是除外财产。

另外,就算是财产被算作家庭财产而需要分割,也并不是一定要平分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自己获得超过50%的家庭财产,这个话题我们之后会另作解释。

确认及证明”除外财产”是一项艰难复杂的任务, 请联系我们迈林律师事务所中文离婚律师团队, 去协助你厘清家庭房产以及除外财产的区别,保护您的除外财产。我们中文律师团队的电话是:604 682 6466欢迎您致电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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