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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华人客户都认为在加拿大,必须要等到离婚才能开始诉讼,争取权益。这是错的。加拿大法律中,所有的诉讼权利都是从配偶“分离”(separation)这个时间点而产生的,并不需要他们中任何一人有离婚意向,甚至不要求他们处在婚姻关系之中,因为加拿大法律承认事实婚姻(common law relationship)。这样的误解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从分离到离婚往往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对方可能已经转移财产或者是对孩子的利益造成了伤害,而这些如果早点行动都是可以避免的。以下有康健律师为您详解。

在加拿大的法律框架下,离婚的主张和其它主张是完全分开处理的。离婚的主张只能受联邦《离婚法》Divorce Act 管辖,而其它的主张则受以《家庭法法令》BC Family Law Act 为主的其它法律管辖。

只要你分离了,就可以马上争取权益,开始诉讼。如果你认为对方有可能会转移财产,那么我们建议您马上咨询律师,采取紧急防御措施。

在加拿大的法律下,“分离”的定义比较模糊和开放,不只局限于“因为感情不合”而分离,也包括很多因其它因素所导致的分离。、分离“(Separation)在加拿大法律中和“分开居住”(live separate and apart)是同等的意思,也经常交错使用。联邦《离婚法》第8(3)(a)条对其的解释为:“配偶分开居住,并且他们中有一方有和另一方分开居住的主观意愿。”

比如,《家庭法法令》的第81条是主要负责配偶财产分配权利的法条。它明确规定:“除非有其它协议或法庭令,或本部分(注:财产分割)或第六部分(退休金分割)有其它法条另作安排,…(b),在分离时 每个配偶都有权利按照租户共同的方式获得共同财产中的不可分割的一半,并平均负担法庭债务。”

英文原文如下:

Equal entitlement and responsibility

81  Subject to an agreement or order that provides otherwise and except as set out in this Part and Part 6 [Pension Division],

(a)spouses are both entitled to family property and responsible for family debt, regardless of their respective use or contribution, and

(b)on separation, each spouse has a right to an undivided half interest in all family property as a tenant in common, and is equally responsible for family debt.

再比如,孩子抚养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在“分离”之后才产生。这一点在卑诗省上诉法院在2016年的判决B.P.E. v. A.E., 2016 BCCA 335中明确指出。其它的主张,包括孩子抚养权、配偶赡养费等,也都是在“分离”之后就可以提出,和是否离婚意向、是否主张离婚并没有关系。其具体的法律原文比较繁杂,在这里不多做表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离”也可能包括虽然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但是已经从关系上来讲分开了的情况,比如说虽然从经济、感情、社交等等方面都已经分开,但是因为需要共同照顾孩子或是其他的原因,仍住在一个房子里但是是住在楼上楼下。反过来说,如果两个人因为工作、学习等关系分开居住,但是感情上没有受影响,这也不算“分离”,这个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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