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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的法官也分等级?不同等级法官判决的上诉要求不一样?

很多人都认为,在BC省,法官就是法官,并没有等级之分。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其实,法官不仅有等级之分,不同等级法官开出的法庭令的上诉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对家庭法的客户来说极其重要。以下由康健律师为您详解。 在BC省最高法院中,有两种法官,一种是Judge,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官,而另一种是Master,中文翻译应该为“事务官”。事务官虽然也有权利庭审并且开出有法律效力的法庭令,其实严格来说并不是法官,而是政府为了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特别指派的人员。 法官的权利是非常大的,只要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他们可以办理大大小小的任何开庭,包括最终庭审(trial)。对比之下,事务官的权利要小很多,基本上只能开出临时的、过渡性的法庭令(interim orders),而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出最终法庭令(final order)。另外,只有法官能够听审最终庭审,事务官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之所以会安排事务官,是因为他们可以帮助法官处理大量的临时庭审(比如冻结财产、替代传达令、文件披露、临时抚养费、赡养费和孩子安排等等),从而可以让法官可以更专注在最终庭审和其它最终判决上面。 特别注意的是,事务官的判决可以向同级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来上诉,而法官可以将其推翻;但是如果是法官的判决的话,就只能到上诉法院来上诉(Court of Appeal),从程序上和法律上来讲都要比前者要严格很多。 这两者的区别,BC省最高法院在Sidhu v. Hothi, 2014 BCCA 510这个判决中有具体描述: [22]        Like Low J.A. in Ralph’s Auto Supply, I am not minded to meddle with a practice that has worked well and, to all appearances, is still working well. Although some may object to a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masters and judges 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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