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您需要為您的繼子女支付撫養費嗎? 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的答案並不簡單,而要看具體的情況分析。 這篇文章中,我們邁林律師事務所的中文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解釋這個問題的判斷流程,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有一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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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自願扮演父母的角色的責任」?
首先,聯邦《離婚法》規定,只有在繼父母在已經在新的婚姻中“自願扮演父母角色”的情況下,才有義務在這段婚姻結束後為繼子女支付撫養費。 當然,很多的時候被索要撫養費的繼父/母會說自己並沒有這個主觀意願,但這個時候法庭會根據雙方的事實證據來做客觀判斷,目的是為了確保孩子的成長能夠得到保障。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近期的案例中宣佈,判定繼父/母是否有這個意願要根據每個案例不同的情況做出判斷,但參考的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幾個:
- 繼父/母是否在經濟上給繼子女提供支援?
- 繼父/母是否會教育或管教繼子女?
- 繼父/母如何在外人面前介紹自己的繼子女?
- 繼子女和生父/母的關係如何?
以上的問題都是根據婚姻關係之中發生的事件來考慮,而且父母一旦被認定在婚姻關係中的某一個時間點自願承擔了父母的角色,以後就不能再退出這個角色。
孩子的親生父母需要付撫養費嗎?
如果通過上面的步驟判斷出您已經主動承擔了父母的角色,那麼接下來就要決定撫養費的金額問題——這個時候,第一個要問的問題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應該付多少撫養費?
簡單來說,孩子的親生父/母是首先要為自己孩子的撫養費負責的人。 如果他/她的經濟能力足夠支付孩子的全部撫養費,讓孩子能夠維持婚姻破裂之前的生活水準,那麼繼父/母就不需要額外支付撫養費; 但是,如果親生父母能力不足,那麼繼父/母就需要補足剩下的部分。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親生父/母完全沒有能力支付任何撫養費,那麼新的父母就要支付全額。 然而,離婚中的一方有義務向自己孩子的親生父/母索要撫養費,不能跳過這個步驟而向繼父母直接索要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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