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伴侣结为夫妻时,结婚誓词里有:我们承诺相互支持对方,无论贫穷或是富有,健康或是疾病,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在加拿大的法律里,这样的誓言并不会因为这段婚姻的结束而无效,法院依然会监督你实现当时的诺言,方式为:支付对配偶的赡养费。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配偶赡养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因为法官需要纵观双方配偶关系的整个历史,还要进行多个步骤、对多个方面进行解析,才能最后得到一个公平的数值。以下,由获得2014、16、17年“温哥华最好的离婚律师事务所”的本所的中文离婚律师团队,为您对配偶赡养费相关的法律详解。
配偶赡养费概念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每个国家,甚至是加拿大每个省,对配偶赡养费的法律都是不尽相同的。作为比较,我们先看一下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运作的。
赡养费的概念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里以“补偿”和“帮助”的形式出现,可以理解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法院会酌情在离婚/分居时判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笔费用或在分割家庭财产时考虑较为弱势的一方。我们来看看中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加拿大BC省的法律
相对应的,加拿大法律对赡养费的存在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赡养费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定期支付,并且可能随着双方情况的改变而变化。
加拿大《离婚法》的15.2条对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做出了总体阐述,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 15.2(4)条中提到了法院会考虑的因素, 包括双方同居的时间,双方在同居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是否其中一方需要支付其他的配偶赡养费(比如对此次婚姻前的配偶需要支付赡养费);
- 15.2(5)条中提到,法院不会予以考虑其中一方在婚姻或同居中的不端行为。例如,无论哪一方在婚姻中出轨,都不会影响赡养费的计算;
- 15.2(6)条中列举了配偶赡养费的目标:承认因为婚姻或离婚对一方造成的经济上的利益或损害;重新分配婚姻中因为照顾孩子而产生的财务后果;缓解一方的配偶因为离婚而造成的经济困难,如果可行,促进一方在合理时间内获得经济自给自足的能力。
在配偶赡养费指南(Spousal Support Guideline)中,联邦对不同的省份根据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表格和公式。
BC 省的家庭法法令(Family Law Act)规定同居超过两年后的分居,或同居之后并育有双方的后代的分居,适用的法律与离婚相同,这就把配偶赡养费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同居的伴侣。
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並不是只要配偶之間有收入差距就能得到配偶贍養費,在計算贍養費的時候,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此配偶是否應得到配偶贍養費?
在兩種情況下配偶有權獲得贍養費:
- 赔偿性:一方因为婚姻/同居失去的经济机会,比如:一方放弃工作选择在家照顾孩子;离婚时,一方需要对另外一方支付赡养费,以赔偿一方的付出,并支持他/她达到自足的状态。
- 需要:一方因为离婚而失去经济来源,“需要”另一方给予帮助。在Bracklow v Bracklow 1999 1SCR 420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即使不因为婚姻中的付出,配偶之间也有义务对另一方在离婚后提供援助。在此案中,双方同居7年,结婚3年。妻子一直都患有各种疾病而无法工作,丈夫主要负责家庭的各项花销。法院在基于以下因素,认为妻子应该得到赡养费:7年的同居关系,离婚对妻子经济上造成的困难,妻子对经济支持的极度需要,以及丈夫足够的经济能力。
配偶在关系存续间的生活水平,会影响赡养费的计算。此外,在Bracklow一案中,法官提出,获得赡养费的权利,与赡养费的金额紧密相关。可以理解为,在家庭中付出的贡献越多,婚姻时间越长,就越应得的相当的赡养费,以维持和之前的生活水平。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当中,我们会为您介绍计算配偶赡养费的一些方法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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