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果孩子主要跟随一方居住,另一方有义务支付对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上,双方都有义务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任何一方“不合理”的”不充分就业“都是不被法律认可和接受的。在本篇博文中,迈林律师为您献上几条小贴士。
1. 关于”不充分就业”
加拿大《离婚法》26.1(2) 条规定父母双方共同负有养育孩子的义务, 财务上的义务与其能力相对应。
法院可以根据《联邦子女抚养费指南》第19条裁定一方应有的收入。在法院认为一方不充分就业,裁定其应有的收入金额时,不需要考虑此人是否是“恶意”不充分就业。也就是说,就算父母一方并不是因为想逃避支付抚养费,而是有其他原因(比如仅仅因为懒惰,或者有足够的存款而不需要再有收入),法院都可以裁定一个合理的收入数目,以计算应付的抚养费。
2. 裁定收入的标准
什么时候法院会认为一方可以实现的收入比申报的收入要高?2017年, 在Levine v Levine 一案中,BC 省最高法院总结了当父母的一方并没有尽他们的最大努力获得应该的收入以在经济上支持他们的孩子时,如何保护孩子的利益。
法官总结到,法庭会依照以下的原则来判断一方父母是不是在赚取与他们的能力相匹配的收入:
1) 健康的具有工作能力的父母有找工作的义务;
2) 合理的赚钱能力考虑到父母的年龄、教育、经历、技能、健康和可能的工作机会;
3) 坚持在无报酬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对工作不现实的期待不能作为借口;
4) 自己造成的收入减少不能成为支付更少子女抚养费的借口;
3. 谁负有举证责任
在Marquez v Zapoila一案中,BC省上诉法院确定了:如果一方声称法院需要裁定另一方的收入,那么主张的这方具有举证责任。
比如,母亲认为孩子的父亲虽然现在的收入只有3000块一个月,但是实际上他的收入应该是5000块一个月。那么母亲需要向法院举证以说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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