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果孩子主要跟隨一方居住,另一方有義務支付對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上,雙方都有義務盡自己的最大努力保障孩子的生活水準,任何一方“不合理”的“不充分就業”都是不被法律認可和接受的。 在本篇博文中,邁林律師為您獻上幾條小貼士。
1. 關於“不充分就業”
加拿大《離婚法》26.1(2) 條規定父母雙方共同負有養育孩子的義務, 財務上的義務與其能力相對應。
法院可以根據《聯邦子女撫養費指南》第19條裁定一方應有的收入。 在法院認為一方不充分就業,裁定其應有的收入金額時,不需要考慮此人是否是“惡意”不充分就業。 也就是說,就算父母一方並不是因為想逃避支付撫養費,而是有其他原因(比如僅僅因為懶惰,或者有足夠的存款而不需要再有收入),法院都可以裁定一個合理的收入數目,以計算應付的撫養費。
2. 裁定收入的標準
什麼時候法院會認為一方可以實現的收入比申報的收入要高? 2017年, 在Levine v Levine 一案中,BC 省最高法院總結了當父母的一方並沒有盡他們的最大努力獲得應該的收入以在經濟上支持他們的孩子時,如何保護孩子的利益。
法官總結到,法庭會依照以下的原則來判斷一方父母是不是在賺取與他們的能力相匹配的收入:
1) 健康的具有工作能力的父母有找工作的義務;
2) 合理的賺錢能力考慮到父母的年齡、教育、經歷、技能、健康和可能的工作機會;
3) 堅持在無報酬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有對工作不現實的期待不能作為藉口;
4) 自己造成的收入減少不能成為支付更少子女撫養費的藉口;
3. 誰負有舉證責任
在Marquez v Zapoila一案中,BC省上訴法院確定了:如果一方聲稱法院需要裁定另一方的收入,那麼主張的這方具有舉證責任。
比如,母親認為孩子的父親雖然現在的收入只有3000塊一個月,但是實際上他的收入應該是5000塊一個月。 那麼母親需要向法院舉證以說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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