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家庭法協定只要雙方簽字了就萬無一失,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按照BC省《家庭法法令》,只要有協定中的一方提出申請作廢或修改協定,法院都有保有這樣做的權利。 所以關鍵是,如何做才能讓家庭法協定在法庭面前「經得住考驗」,讓法庭駁回對方的作廢協定書的申請,維護您的權益? 您需要遵守幾條重要的原則。
一:取得獨立法律意見。
在法庭上,簽約時沒有機會得到法律意見的一方是可以以此為由申請作廢協定的,特別是另外一方當時有獲得法律意見的情況下。 所謂"獨立法律意見",就是雇傭一個自己的律師來就協定書的內容為您提供法律意見。 如果您是寫協定書的人,最好讓律師為您起草;如果是對方起草,您要請律師來審核協定書內容,並告訴您他/她的意見。 無論如何,您需要清楚的知道簽合約會讓您得到些什麼,失去些什麼? 特別是有哪些權利是您在既定的《家庭法》項下就已經擁有的,但合約卻要求您放棄的權利? 與之相應的,您又能得到哪些超出《家庭法》給與您的權利? 要知道這些,首先要對《家庭法法令》和家庭法有足夠的瞭解,這也是為什麼您需要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
二:考慮充足,沒有壓力。
法庭非常看重達成協議的過程是否公平、透明,這包括:是否存在一方給另一方施加不正當壓力,或是雙方是否真的有足夠的時間來充分理解和考慮協議內容? 如果沒有,那麼很可能協議會被廢除或更改。
特別要注意的一點是:在結婚前一天趕著寫出來的"婚前協定"很多時候都是無效的,因為法官通常認為,在結婚迫在眉睫的情況下,一方很可能會因為巨大的壓力而不得不簽字。 事實上,完全沒有任何必要趕在結婚之前完成合約,在結婚之後慢慢商量再寫一份同樣內容的"婚內協定"要比這樣好很多。
三:完全披露財產。
隱瞞財產是導致許多協定被廢除的首要原因。 原因很簡單,如果雙方連對方一共有多少財產和債務都不知道,談判的過程又哪有公平性可言,做出來的協定又如何稱得上有效? 所以,在談協定的時候,雙方一定要充分紕漏自己的財產,包括國內和國外的財產,也包括被其他人代持的財產。
四:避免嚴重不公平。
家庭法協定的根本作用就是讓配偶能夠跳出《家庭法法令》所預設的"公平",去按照他們的實際情況對自己的生活規劃做出共識——換句話說,就是法律是支援配偶之間做出"不是那麼公平"的協定的。 但是一定要注意是,這個"不公平"是有限度的,因為《家庭法法令》規定,一旦這個不公平達到了"嚴重不公平"(significantly unfair)的程度,法院就可以廢除或作廢這個協定。
"嚴重不公平"是怎樣的一個程度? 有很多案例對此做出解釋;總的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高的標準,而且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可以想見的是,如果一個對夫妻分離后同意:高薪水的丈夫獲得所有財產和孩子,底薪水的太太卻什麼都沒有得到,而且丈夫不用付太太配偶贍養費,那麼這應該是屬於"嚴重不公平"的範疇的合約,是應該被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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