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家庭法規定,婚前除外財產,在婚內的增值,屬於"家庭財產"。 而對於財產估值,通常情況下都為協議簽訂時間,或者是庭審時間。 在BC的家庭法案件,如果爭議一定要打到最後的"trial"庭審,少則一兩年,多則好幾年。 前幾年BC的房價漲勢洶湧,那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在分居後這段時間內的增值,真的一定要分對方一半嗎? 並不一定。 近日,BC省最高法院在 Ye v Shi 2019 BCSC 204這個案件中,就做出了只給一方20%的增值的判決。
法官在判決中寫道,通常,配偶對家庭財產各應得一半,然而,法律也允許法官在一些情況導致平均分割財產特別不公平的時候,不平均分配家庭財產。
這個案件中,法官基於了如下理由,只分配給妻子20%的增值 (詳細原文請見判決):
1) 這個案件中,雙方的關係持續時間不到一年,太太懷孕的幾個月呆在中國,到了加拿大以後,雙方關係也不太好。 他們的財務一直都是分開的。 房子是丈夫父母出資協助購買的,妻子說自己在生活上支付了開銷,也算是間接對房子有所貢獻,但是妻子並沒有拿出文件支援。
2) 妻子未對自己在中國的資產進行完整披露。 她說她在中國一個財產價值4萬加幣,另一個財產價值也講的不清楚。 這些都缺乏文件支援。 法官認為妻子明顯還有其他資金來源支援自己的生活,但並未披露。 妻子的證詞時也有些相互矛盾的地方。
總的來說,法官認為,讓妻子分割丈夫承擔風險的房產基於市場推動的增值,而她卻不提供自己財產的詳細資訊,是對丈夫十分不公平的。 於是,只判定妻子應得20%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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