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是最終確認離婚的重要一環. 然而, 一個人在簽訂分居協定后可能有其它想法, 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在某些情況下, 您可以在簽訂分居協定後對其進行質疑並更改條款.
在這篇文章中, 我們專注於分居協定上關於配偶贍養費.
如最近的案例, T.A.N. v. M.A.N., 2019 BCSC 352, 所述, 挑戰協定上的配偶贍養費的起點是家庭法的s.164(主要反映在 Miglin v. Miglin, 2003 SCC 24的測試). 這個部分提供協定上的配偶贍養費有機會因程式或實質原因被擱置. 再程式上, 法院在談判協定時考慮是否存在以下因素:
- 配偶是否未披露收入, 重大財產或債務, 或其他相關資訊;
- 配偶是否不正當地利用另一方配偶的弱勢;
- 配偶是否不瞭解協定的性質或後果; 和。
- 普通法下任何其他可能導致全部或部分協定無效的情況。
即使上述程式因素都不存在, 法院也可以考慮以下實質性因素:
- 協議簽訂后的時間長度;
- 自協議簽訂以來, 在配偶的條件, 手段, 需要或其他情況下發生的任何變更;
- 配偶在達成協定時的意圖是為了達到確定性;
- 配偶依賴協議條款的程度; 和。
- 協定達到第161節規定的目標的程度.
雖然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同意他們認為合適的配偶贍養費條款, 但重要的是要確保這些條款符合家庭法第161條規定的目標:
- 承認配偶的關係或該關係破裂對配偶造成的任何經濟利益或不利因素;
- 在配偶之間分配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任何財務後果, 超出了位子女提供撫養的義務;
- 減輕因配偶關係破裂而導致配偶經濟困難;
-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在合理的時間內促進每個配偶的經濟自給自足.
如果同意的配偶贍養費條款不符合家庭法的目標, 那麼這些配偶贍養費條款可能會被擱置. 在簽訂關於配偶贍養的分居協定之前, 始終建議您確保獲得法律意見, 以避免上述問題.
如果您懷疑自己就配偶贍養費達成了不公平的協定, 我們邁林律師事務所很樂意協助您的法律需求. 我們。的。中文熱線是: 604 682 6466。, 歡迎您致電諮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