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們的經驗,客戶對家庭發最常見的誤區之一就是,只要離婚就要分一半財產,無論對方對這些財產的貢獻為多少。 很多人甚至因為有這個誤區,導致在婚姻關係中處於被動,甚至因為害怕對方和自己分割一半婚前就有的房子就委曲求全地簽下對自己不公平地協議,從而導致了對自己利益的實質傷害。 今天我們中文離婚律師團隊中的陳律師為大家講解幾種不用分割的財產,也叫做"除外財產"。
根據BC省的家庭法法案第85條, 解釋了什麼是除外財產 (家庭以外的財產)。 簡而言之, 以下所敘述的情況, 我們就稱為 「除外財產」:
- 你帶入關係的財產,
- 關係期間收到的遺產,
- 關係期間收到的禮物,或。
- 關係期間收到的個人傷亡或和解賠償金。
請注意,以上之所以說"關係"而不說"婚姻",是因為關係的範圍更廣,時間也通常更長。 它包括實際婚姻配偶(common law spouse),而且時間上是從同居一直到分居,所以如果有同居一段時間再結婚的情況,應該從同居時間開始計算。
對於廣大華人朋友來講,最常見的除外財產包括:父母的饋贈或遺產,還有帶入關係的"婚前財產"。
以上清單的是「除外財產」 這些都不屬於家庭財產, 但婚內期間所增值的部分是屬於家庭財產的一部分, 並且可被分。 舉例來說, 假如你婚前有個房產, 同居時這個房產值100萬, 分居時值150萬。 最初的100萬是除外財產, 只有增值的部分50萬是屬於家庭財產, 可以被分。
為了要證明另一方請求分得的財產是屬於除外財產, 不論是婚前財產,禮物, 或遺產, 你的責任是需要提供文件證明你"除外財產"的來源。 換句話說,如果您不能證明某項財產是以上的一類除外財產,那麼它就會被分割。
在過去法庭審核的案件中, 例如, Asselin v. Roy, 2013 BCSC 1681, 丈夫向法院訴請他的房產為除外財產, 也就是不屬於婚姻內的財產, 但被法院駁回。 正是因為當時丈夫沒有檔去證明 「部分房產的首付 (房屋頭期款)」 是從他得到的遺產所支付的, 因而敗訴。
另一個法庭案例是, VJF v. SKW, 2016 BCCA 186, 丈夫用他得到的遺產兩百萬加幣買了一間房, 並買在妻子名下。 由於當時丈夫為妻子購買房產的行為已構成「送禮物」給他的妻子, 法院宣判這筆遺產已不再屬於是除外財產。
另外,就算是財產被算作家庭財產而需要分割,也並不是一定要平分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張自己獲得超過50%的家庭財產,這個話題我們之後會另作解釋。
確認及證明"除外財產"是一項艱難複雜的任務, 請聯繫我們邁林律師事務所的中文離婚律師團隊, 去協助你厘清家庭房產以及除外財產的區別,保護您的除外財產。 我們中文律師團隊的電話是:604 682 6466,歡迎您致電來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