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大量的案例中,父母出錢在加拿大買房產,但因為想省稅而把房子註冊在孩子的名下。 然而,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房產在家庭訴訟按中被認為是孩子實際擁有的資產,從而需要分割。 最近的法院判決再次證明瞭法院的態度,以下邁林律師事務所的熊律師為您講解詳情。
2019年7月17日, 卑詩省高院判下來了一起華人夫妻的離婚案件 Lin v Wang 2019 BCSC 1169。 其中,丈夫的父母出資購買了在丈夫名下的兩處房產,一處出租,一處自住。 妻子林女士的主張是這兩處房產是丈夫所有,為家庭財產,雙方一人一半。 丈夫 王先生的主張是這兩處房產都是父母的財產,自己只是掛名,所以這兩處房產不是家庭財產,所以完全不用分割。
這兩處房產從買的時候就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簽署了買房的檔,向銀行取得了貸款。 而且因為房子註冊在王先生名下,所以法律"默認"的推定房子是王先生所實質擁有,除非王先生能提出證據說這不是自己的房產。 然而法官最後認為,王先生並沒有滿足這樣的舉證責任。
王先生試圖說他並沒有為房子的購買和維護做任何財務上的貢獻,他只是掛名,所以房子就與"resulting trust"的理論,屬於他父母所有。 林女士主張,基於Bajwa v. Pannu, 2007 BCCA 260, 和 Jafar-Ghoslizadeh v. Larijani, 2018 BCSC 279 這兩個案例,王先生因為去申請貸款,所以他其實是為這兩個房子做出了貢獻了的,法官同意了林女士的主張。
王先生的母親說, 她當時想買那兩個房子,但是因為她已經有其他的貸款了,所以無法再獲得貸款。 她只能用兒子的名義去申請貸款才能夠獲批,一旦兒子的名字在貸款申請上,銀行要求兒子的名字繼續保留在房產上。 法官說,既然王先生用了自己的名字去申請貸款,那麼他其實是對房子作出了貢獻的,因為申請貸款這件事顯然是有價值的。 那麼這就不符合"resulting trust"的條件,因為他不是無償收到了房子。
法官繼續說到,王先生和他母親的證詞並不具說服力。 王先生的母親說不清是否自己提出了貸款申請,然後被拒絕。 她說她要看看檔再確認,但是當時林女士的律師要求了檔,她並沒提供這個檔,法官認定這樣的文件其實根本就不存在。
法官說,那到底為什麼王先生的母親要把房子買在王先生名下呢? 他姐姐的證詞讓法官信服。 法官認為王先生的母親把房子買在了兒子的名下,這樣兒子可以主張房子是他的主要居所,房子產生的收入報成兒子的收入,這樣可以少交稅。 不僅這樣,王先生還把自己沒有在住的那套房子報成自己的主要居所。
法官綜合考慮所有的證詞證據后,認為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王先生的母親這樣做是為了避稅。 法官說,我們不能讓那麼在稅務局那裡說一套,在離婚官司哪裡說另一套,否則我們就是在容忍對公權力機關(稅務局)的欺騙。
另外,王先生和父母在房子買了好久年以後,這個官司開始以後,才做了一個"Declaration of Trust"的信託聲明。 法官說,尤其是在王先生和他母親這樣誠信存疑的情況下,他不考慮這個檔。 最後,法官認定,房子的價值,減去首付和還未還的貸款,都屬於家庭財產,妻子可以分得一半。
所以,我們建議您:如果您想在BC省買房產,而且不想讓孩子因此而在家庭法訴訟中受到波及,那麼最好的做法是不要向CRA說這是孩子的房子,而且也盡量不要讓孩子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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