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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前退休而且終止配偶贍養費,能做到嗎? 我的前妻說我必須繼續支付配偶贍養費(spousal support),到底誰是對的?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離婚之後希望提前退休,但他們顧慮退休後,能否停止支付配偶贍養費? 今天我們邁林律師事務所溫哥華總部的資深離婚律師Jonathan Wai將會解釋相關的法律。


最近的一个卑诗省最高法院的离婚案例McPherson v. McPherson 2019 BCSC 933中,法官在这方面的法律做出了很好的概括。

在McPherson的案例中,雙方結婚近20年,並於2005年離婚。 根據法院的一項命令,McPherson先生每月支付$1,200加幣的配偶贍養費。 這個配偶贍養費的法令並沒有規定結束日期,但McPherson先生可以在2007提出讓法院重新審視(spousal support review)。 他屆時提出了終止配偶贍養的申請,但與此同時,McPherson女士也提出了對應的申請,要求增加配偶贍養費。 這兩個申請均被法院駁回。 因此,McPherson先生繼續支付每月$1,200加幣的配偶贍養費。

2019年,在支付了12年的配偶贍養費后,現年60歲的McPherson先生決定退休。 他又一次申請了終止配偶贍養。 然而同樣現年60歲的McPherson女士反對該申請,並辯稱她應該繼續獲得同等的配偶贍養費直至她至少65歲,並且開始收到加拿大養老金計劃的付款。 其實這些都是中高齡離婚案中比較常見的考量。
法院首先在《離婚法》(Divorce Act)中指出了配偶贍養費的目的,如下:

a) 確認由於婚姻或婚姻破裂而對前配偶造成的經濟利益或不利影響;
b) 前配偶之間由照顧婚姻中的任何子女引起的經濟後果,和超出了撫養婚姻中的任何子女義務的分攤;
c) 減輕因婚姻破裂而給前配偶造成的經濟困難;和。
d)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合理的時間內促進前配偶經濟上的自給自足。

然後,法院考慮了雙方關係的事實歷史,其中包括:

雙方婚姻或多或少是傳統婚姻。 被告(McPherson先生) 在外工作並賺了大部分家庭收入,而原告(McPherson女士) 是孩子們的主要照顧者。 (第七段)
原告在婚姻破裂時46歲。 繼分居以來,她一直擔任美髮師,並時而擔任其它職務。 她的收入能力從來沒有很好,而配偶贍養費佔她年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她目前的就業收入非常微薄,部分是由於某些醫療問題的發展限制了她身體工作的能力。。。 (第八段)
當雙方認識時被告還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我認為原告説明他重振經濟。 她協助他建立了一個檐槽安裝公司。 她的父親説明他買了必要的用品以及拖車用於開展。 1987年被告成立了一家住宅建築公司,並在原告的支持和協助下進行了經營。 1991年,被告將其建築經驗轉化為安全和有償的建築檢察員工作。 (第九段)
簡而言之,離婚令是在長期的,傳統的符合rule of 65的婚姻破裂後作出的,在這段婚姻中原告做出了經濟犧牲,從而提供高了被告的職業前景和賺錢能力。 (第十段)

法院還指出,

多年來配偶贍養費的數額沒有增加,儘管有基於通貨膨脹,或由於McPherson先生的收入增加的爭議,鑒於McPherson女士有助於他的事業發展。 (第十一段)

另一方面,McPherson先生認為他在60歲退休並不「早」,因為他已經工作24年了,並且有資格獲得未減免的養老金。 他還指出,法院命令分割財產的條件是McPherson女士有權領取完全相同部分的養老金(該部分歸因於結婚期間的繳款)。 他辯稱,他不應該將同部分的養老金,以及配偶贍養費給她,因為這樣等於把同一樣東西分給她兩次。

對於面對中高齡離婚和提前退休的夫妻來說,這兩種觀點並不罕見。 法院因此提出了問題,引用Rogerson和Thompson教授的話:

什麼時候退休會被描述為「提前」? 法院並不總是很清楚。 就我們的目的而言,"提前"退休是指在沒有健康問題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在65歲前收到已有減少的退休金退休,或收到全部或未減少的退休金退休。 如果法院認為提前退休是"自願"的並且不是必要或合理的,那麼配偶贍養費很可能不會改變。 (第二十七段)
在McPherson的案件中,法院指出,配偶贍養費的根本原因主要是「補償性」,這是為了補償McPherson女士在婚後花了多年的時間撫養孩子,並以職業為代價。 法院還發現,McPherson先生的退休不是因為公司重組,解僱或裁員,也不是身心健康下降的結果。

法院在駁回McPherson先生終止配偶贍養費的申請時說道:

我的結論是,他必須繼續按照離婚令繼續支付配偶贍養費。 無論他是通過重返工作崗位還是支付退休金收入,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完全取決於他。

法院還注意到McPherson先生的兩個次要論點在中高齡離婚提前退休的案例中並不少見:離婚後,McPherson女士獲得了$400,000加幣的遺產,並在很短的時間內合夥。 法院此處指出,由於配偶的贍養費是"補償性的",因此與她在婚姻中的付出有關,因此與她後來的情況相反,繼承並不影響McPherson先生支付配偶贍養費的義務。 出於這種原因,短暫的重新合夥也沒有任何關係,沒關係,McPherson女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從中獲得太多好處,因為前合夥人的收入很少而且沒有資產。

如上所示,在中高齡離婚,提前退休案件中,關於配偶贍養費需要考慮多重因素。 在邁林律師事務所,我們可以為您提供關於配偶贍養和退休方面的建議:無論您是剛剛開始離婚還是分居,或是已經離婚亦或即將退休,我們會確保您瞭解並保護您各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我們在溫哥華,素裡,科隆納,聖約翰堡以及卡爾加里均設有辦公室。 如果您有任何需要,請撥打我們的中文專線 604 682 6466,我們的專業離婚律師團隊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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