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中經常被引用的段落是「資產的不公開是婚姻財產訴訟的癌症」。 卑詩省法院已經非常清楚地表明,全面的財務披露對於家庭法訴訟至關重要。 尤為重要的是,當案件開始審判時,審判法官的任務是尋找有關家庭財產和家庭債務的事實,特別是在存在重大信譽問題的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能夠得出不利的推論並歸罪。 在今天的博客中,普通話家庭法律師Susanna Chen介紹了最近卑詩省的兩起家庭法案件,這些案件的信譽性和未披露性影響了案件的結果。
在Zhao v. Fang, 2019 BCSC 995的案件中,审判法官对双方的信誉发表了不利评论,并指出双方声称收入不高,但又有能力为长时间的审判提供法律费用:
【12】因此,我审理16天的审判有些顾虑,双方要交的费用远远超过他们表面的收入。摆在我面前的证据充其量只是基于推测,是我正在做出的一些判决,因为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财富一定存在于中国,如果不是当事方直接拥有,也可能存在于家庭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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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一开始我有义务对证据的性质和质量表示怀疑,并且我对于全面披露的关切。
【43】证据显然,到2000年,当事方已经积累了大量财富。有证据表明,在2000年的十年中,赵先生从他父亲那里获得的三个项目为他带来了客观的收入。
【44】有证据表明,有大量资金(通过赵先生自己的账户,23,000,000人民币)通过其股票账户进行流动,但很少流动于基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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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赵先生】自2013年以来,他一直没有在加拿大寻找任何工作的机会,除了在超市短暂工作和与他的一位朋友签订了低薪物业管理协议。因此,关于当事方及其资产的财务能力,我不接受至少赵先生提出的立场。他声称他已经全面披露。证据的净效果显示,2000年至2014年间,大量资金流向各个银行账户,我只能推断他尚未向法院充分披露。
【47】他的父母在中国社会处于不错的地位并且富有,这是有根据的。同样有根据的是,当家庭搬到加拿大时,财务计划本来是逐步转移中国资产,以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支持卑诗省的家庭。
【48】有人可能会问,当事各方又如何负担得起这种持久的审判?尽管原告父亲声称自己没有收入,但法官发现财务记录显示有大量资金流经他的银行账户。最终,审判法官判决,原告的丈夫没有提供充分的披露,并且将其收入估算为$100,000加币,用于确定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
最近的案件Sidhu v. Sidhu, 2019 BCSC 442中,被告的妻子缺乏信誉,对其家庭法案件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虽然双方都缺乏信誉,但法官特别谴责了被告妻子向移民局提交虚假文件,未披露其在印度生意的财务记录以及在财务报表中虚拟债务。最终,法院基于被告缺乏财务披露而造成的严重不公平,拒绝对任何财产进行分割:
【148】如果没有被告适当的财务披露,法院就无法按照家庭法的规定,对家庭财产的适当分配做出可靠的判决。仅根据法院怀疑被告人可以赚取和拥有的财产进行猜测,这对原告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被告感到“被克扣了”,她就应该责怪自己。
【149】在这方面,我注意到Southin法官在Le v. Milburn (1987), 8A.C.W.S.(3d) 114(B.C.S.C) 给出的关于由于明显夸大事实而面临的困难的评论如下:
当诉讼人故意欺骗或夸大其词时,法院很难从错综复杂的欺骗和夸大的语境中分辨出真相。如果在解开欺骗和夸大过程中,法院确信不真实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诉讼人只能怪自己。在这个案件里,存在一些故意的虚假和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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