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華人客戶都認為在加拿大,必須要等到離婚才能開始訴訟,爭取權益。 這是錯的。 加拿大法律中,所有的訴訟權利都是從配偶"分離"(separation)這個時間點而產生的,並不需要他們中任何一人有離婚意向,甚至不要求他們處在婚姻關係之中,因為加拿大法律承認事實婚姻(common law relationship)。 這樣的誤解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從分離到離婚往往需要一年多的時間,而在這段時間里對方可能已經轉移財產或者是對孩子的利益造成了傷害,而這些如果早點行動都是可以避免的。 以下有康健律師為您詳解。
在加拿大的法律框架下,離婚的主張和其它主張是完全分開處理的。 離婚的主張只能受聯邦《離婚法》Divorce Act 管轄,而其它的主張則受以《家庭法法令》BC Family Law Act 為主的其它法律管轄。
只要你分離了,就可以馬上爭取權益,開始訴訟。 如果你認為對方有可能會轉移財產,那麼我們建議您馬上諮詢律師,採取緊急防禦措施。
在加拿大的法律下,"分離"的定義比較模糊和開放,不只局限於"因為感情不合"而分離,也包括很多因其它因素所導致的分離。 、分離"(Separation)在加拿大法律中和「分開居住」(live separate and apart)是同等的意思,也經常交錯使用。 聯邦《離婚法》第8(3)(a)條對其的解釋為:"配偶分開居住,並且他們中有一方有和另一方分開居住的主觀意願。 "
比如,《家庭法法令》的第81條是主要負責配偶財產分配權利的法條。 它明確規定:「除非有其它協定或法庭令,或本部分(注:財產分割)或第六部分(退休金分割)有其它法條另作安排,... (b),在分離時, 每個配偶都有權利按照租戶共同的方式獲得共同財產中的不可分割的一半,並平均負擔法庭債務。 "
英文原文如下:
Equal entitlement and responsibility。
81 Subject to an agreement or order that provides otherwise and except as set out in this Part and Part 6 [Pension Division],
(a)spouses are both entitled to family property and responsible for family debt, regardless of their respective use or contribution, and。
(b) on separation, each spouse has a right to an undivided half interest in all family property as a tenant in common, and is equally responsible for family debt.
再比如,孩子撫養費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在「分離」之後才產生。 這一點在卑詩省上訴法院在2016年的判決B.P.E. v. A.E., 2016 BCCA 335中明確指出。 其它的主張,包括孩子撫養權、配偶贍養費等,也都是在“分離”之後就可以提出,和是否離婚意向、是否主張離婚並沒有關係。 其具體的法律原文比較繁雜,在這裡不多做表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離"也可能包括雖然還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是已經從關係上來講分開了的情況,比如說雖然從經濟、感情、社交等等方面都已經分開,但是因為需要共同照顧孩子或是其他的原因,仍住在一個房子裡但是是住在樓上樓下。 反過來說,如果兩個人因為工作、學習等關係分開居住,但是感情上沒有受影響,這也不算"分離",這個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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