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blog中,我們為大家闡述了移民申請的兩點建議,今天Helen Han講接著為大家繼續闡述一些建議。
1. 申請狀態需要及時更新,資訊材料要保證一致。
在移民申請的材料準備上,申請人所有在移民局填寫的材料都要保持統一,否則會導致申請被拒。
案例:申請人註冊了EE檔案並被邀請,申請遞交到聯邦在審批階段。 遞交聯邦申請時,申請人當時有一位同居女友,但是還沒住滿1年,因此申請人填寫的婚姻狀態是單身。 在遞交聯邦階段,申請人需要遞交自己的工簽延簽申請,到了申請人遞交工簽的時候,由於申請人和同居女友已經住滿一年的時間,申請人認為他和女友的關係構成common-law, 因此在工簽申請上的婚姻狀態寫的是同居伴侶。 由於工簽申請和移民申請時寫的資料前後矛盾,移民局不但拒簽了他的工簽申請,同時也拒簽了他的移民申請。
此申請人犯了兩個錯誤,首先,在申請的任何階段,只要申請人的相關信息發生了變化,都需要第一時間通知移民局更新,如果申請人在移民申請期間婚姻狀態發生了改變,他應該第一時間告知移民局更新他的狀態,其次,申請人對於同居配偶的認知並不全面,移民法對於同居配偶的認定不光是住在一起1年的時間就滿足條件,還有一些其他條件也需要滿足, 才構成同居配偶的關係。 這位申請人由於對移民法相關規定的不瞭解,導致自己的移民申請被拒,後果非常嚴重。
2. 在形勢不利的前提下,要懂得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
通常來說,移民官對於案件的審核是相對準確的,但是移民官也是普通人,也會犯錯,由於局限性,有些時候,移民官也會對案件的評斷出現偏差,在這個時候,你就需要一位專業的顧問或者律師,為你進行辯論,爭取你的最大權益。
案例:申請人A是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實習會計師(Articling Student),在她遞交的EE申請中,移民官認為她在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的工作屬於出納員(Bookkeeper) 的工作,為NOC 1311的工作,不滿足她遞交的實習會計師 NOC 1111的工作,因此申請拒簽。
在這個案件中,申請人A的同事B和她是在同一家公司,從事同一工作,職責也是相同,申請人B用這段工作經驗遞交的申請就獲批了,可見,不同的移民官對於同樣的申請內容所做出的的審核結果也是會有所不同的。 並且,在IRCC網站上,對於會計這個職位1111的描述中,明確寫著:實習會計師Articling student是屬於會計師的類別的。 並且申請人A的工作職責完全符合IRCC網站上對於會計NOC1111的職責描述。 因此,移民官對於申請人A案件的判定顯然是有誤的。 在這種情況下,有經驗的專業移民顧問或者律師會幫你組織材料和證據向移民局提出案件重審的要求,很大程度下,可以讓你在不用重新遞交申請的情況下重新獲批。
綜上所訴,移民申請準確的評估以及充分的準備對於成功至關重要,只有找到專業的團隊儘早的規劃,才會有效的迅速的獲得身份。 即使中途遇到問題,也有時間去進行下一步的規劃和打算,千萬不要等到最後一刻,你有可能會喪失移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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