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common law(普通法)配偶指的是沒有經過結婚,但是和結婚的配偶有同等權利的人。 他們在分離之後雖然不用申請離婚,但同樣可以申請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監護權、配偶撫養費、財產分割等。 然而,安大略的法律對此類配偶的定義比較複雜。 以下我們的多倫多離婚律師為您詳細解釋。
在多倫多,在涉及到孩子的問題上,common law配偶的定義是由「兒童改革法」(Children』s Law Reform Act)來支配的。 這個法令中, 「配偶」的定義為:
““the person to whom a person is married or whom the person is living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outside marriage;” (字面翻譯為:與其結婚的人,或者是與其在婚姻之外同居生活的人。 )
一般來說,涉及到common law配偶的問題,爭議最多的是兩人的同居什麼時候開始,和什麼時候結束。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需要從多方面全面考量。 考量因素包括在以下方面的變化:
- 與彼此的溝通和交流,
- 財務是否分割(比如共同支付水電帳單、日常花費等等),
- 是否保持親密關係,
- 如何對外界介紹自己的情況(比如是否和親友,或是在社交媒體上說自己已經恢復單身),等等。
這兩個時間點的確認十分關鍵,而且可能會對其它實質主張(特別是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如果您對這方面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我們的多倫多離婚律師。 我們的電話為:416 900 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