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中,我們華人家庭婚姻法客戶通過共同努力積累了數百萬美元的凈資產。 當風險如此之高時,我們的亞洲高凈值客戶希望受理此案件的司法管轄區是最合適的。 在溫哥華最高法院法官受理涉及在中國,香港或是其它等地方的海外資產的家庭財產分割案件前,我們的中文離婚律師必須先決定卑詩省是否有管轄權來決定家庭財產案件,而且如果有的話,讓它來受理案件是不是對客戶最有利的。 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溫哥華中文離婚律師將會為您總結有關管轄權問題及其涉及到的複雜法律,併為您提供詳盡、實用的建議。
卑詩省家庭法第106(2)提供了説明法院決定何時可以根據第五條來為這些人劃分財產的規定:
(2)儘管本部分有任何其它條文, 但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 最高法院才有權根據本部分做出命令:
a) 配偶已在最高法院開始另一項訴訟, 而根據本部分提起的訴訟是反訴;
b) 配偶雙方根據本部分以協定或者訴訟方式提交最高法院的管轄權;
c) 在本部分訴訟的時間開始時,配偶一方長期居住在卑詩省;
d) 與卑詩省之間存在著實實在在的聯繫而且訴訟事實是依據本部分的。
所以與卑詩省的實質性聯繫是什麼呢?
第106(3)條確定內在實質聯繫以便卑詩省有在審判案件時候的實際掌控權:
(3)就第(2)(d) 而言,如果以下一項或多項適用則假定存在真實且實質的聯繫:
a) 訴訟中的財產位於卑詩省;
b) 配偶最近的長期共同居住地位於卑詩省;
c) 根據卑詩省的離婚法(加拿大),已發佈關於配偶的家庭索賠通知書。
具有技術管轄權的法官可以決定案件不在卑詩省執行嗎?
即使在溫哥華華人家庭財產案件的管轄權接管后,卑詩省法院仍可以決定讓世界其它地方的另一個法官來負責此案。
拒絕在卑詩省負責案件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因素:
第106(4)指出,法院可以拒絕下令分割財產和債務。 第106(5)指出法院在決定拒絕下令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5)在決定是否根據第(4)附屬條文拒絕管轄權時,法院必須考慮以下所有情況:
a) 配偶的利益;
b) 配偶及其證人的相對便利及開銷;
c) 如果適用於第108 【法律適用條款】則法律可以適用於訴訟;
d) 在不同的法院或法庭中避免多重訴訟或衝突判決;
e) 針對債權債務關係的司法擴大解釋。i. 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內制定的將在卑詩省執行;並且。
ii. 在卑詩省內制定的可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f) 加拿大法律體系整體公平有效的運作;
g) 法院認為有關的任何其它情況。
如上所见,BC省的法律当中,涉及到国际离婚的管辖权裁定方面的法律的确非常复杂,而且一旦涉及到另外一个国家的法令或者签署的协议,就更加的复杂。这个时候您需要在次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您指引道路,才不会让您辛苦积累的财富因为一时之间的选择错误而受到损失。迈林律师事务所拥有加拿大最大的华人家庭婚姻法律部门之一。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跨过离婚的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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