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關係破裂后,全權信託中的資產會怎樣處置? 這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 這個問題最近在Cottrell v Cottrell一案中得到了考慮。
首先,什么是全权信托?全权信托是一种信托,受托人可自行决定何时以及将信托持有的资产分配给受益人。这些信托允许受托人对信托的资本和收入的支付拥有绝对的权力。换言之,受托人有完全的权力决定是向受益人提供信托基金,还是代表受益人使用信托基金。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中持有的资金没有权利。
在上述案件中,妻子的父母建立了两个全权信托——家庭信托和伴侣信托。合伙人信托的主要资产是多元化的储蓄和投资组合。家族信托持有一家注册公司的权益,该公司又持有一些自有资产,其中包括有价值的商业房地产。
信托的最初受益人是妻子的父母、她的兄弟和她自己。妻子的母亲去世后,妻子和她的兄弟成为家庭信托和合伙人信托的受托人。尽管妻子和她的兄弟是各自信托的受托人,但他们并没有积极参与信托的管理,因为这完全由妻子的父亲履行。
在庭审中,丈夫要求对上述信托的升值部分进行分割,但最终被法官驳回。法官判断信托并不属于家庭财产,主要理由如下:
- 妻子没有结算信托的任何资产;
- 她的利益完全看信托管理人的意思;和
- 她对信托的管理或信托资产的分配几乎没有掌控权。
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问题通常涉及是配偶还是第三方创建了信托。由配偶创建并持有家庭财产的信托很可能是家庭财产。其次,在配偶没有设立信托的情况下,他们对信托的贡献或控制权对于评估和确定信托是否是家庭财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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