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家庭法上訴方面有著令人稱羨的記錄。"
離婚案中的上訴是怎麼一回事?
上訴的理由有哪些?
是否可以對「臨時法令」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是否需要遵守原本的法令?
本所在與離婚(家庭法)有關的上訴勝率如何?
離婚案中的上訴是怎麼一回事?
在離婚上訴案件中,一方往往對結果感到失望,可能希望上訴律師來分析法庭判決,以瞭解訴訟程式中是否發生錯誤以及決定的原因。 統計數位表明,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離婚案件上訴能夠取得至少是部分的成功。
在提出上訴之前,應該對判決進行認真分析。 上訴法院要求上訴人明確地指出審判錯誤以及每個錯誤的性質。
此外,上訴法院對不同類型的錯誤有不同的審查標準,這反映了他們對之前法官的尊重:後者往往有機會在法庭上親眼看到證人並能通過他們的現場反應而做出判斷,而上訴法院主要是審查筆錄和其它提交的材料。
例如,如果之前法官對純粹的法律議題作出決定,那麼上訴的標準是"正確性",也即前者對法律的理解是否正確。 而如果決定是針對事實的決定(例如,證人證詞的可信度),標準通常是"合理性",意思是說這樣的判斷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內,換句話說,它是否含有"明顯的和壓倒性的錯誤"抑或是會改變決定的、明確無誤的錯誤。
夫妻雙方還應該知道,根據最初做出裁決的法院級別或性質不同,有不同的上訴規則。 此外,根據上訴法院的不同,提出上訴和完成上訴后所需的步驟有不同的時間限制。 所有這些規則都必須嚴格遵守,以免因程式原因導致上訴失敗。 我們有許多經驗豐富的律師,他們可以就是否應該進行上訴提供建議,確保上訴通過正確的方式,及時進行。 歡迎您致電諮詢。
上訴的理由有哪些?
離婚案中的「終局性原則」非常重要,意思就是一般來說判決是最終、有持久性的,這樣各方才可以繼續生活。 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上訴法院不能簡單地對案件重新進行裁決。 必須滿足某些標準才能在家庭法上訴中勝訴,但上訴法院可以糾正錯誤。
艾伯塔省前上訴法院的Roger Kerans法官將家庭法裁決的上訴審查類別總結如下:
– 涉及自然公正原則(程式是否公平),
– 管轄權(之前的法庭是否有權利做出判決),
– 事實上(之前法官對事實的推斷和認定),
– 法律的(之前法官對法律本身的理解),
– 事實和法律混雜(法官是否合理地把法律應用在了事實上),
– 自由裁量權(法官是否合理運用了自由裁量權)。
以上幾乎包括了所有能夠上訴的方方面面,但每個方面的規則和判斷原則都截然不同,所以您需要選擇優秀的離婚上訴律師,最大程度保證您的勝率。
是否可以對「臨時法令」提出上訴?
家庭法中的"臨時法令"(interim orders)一般是在最終庭審(trial)之前開出的法令,旨在讓案件能夠順利地進入最終庭審。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以對臨時法令提出上訴,但是有一些限制。 卑詩省最高法院"主事人"(Master,指的是特別指派的、級別比真正的法官Judge低,主要負責開臨時法令)開出的臨時法令可向最高法院的法官(Judge)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法官的大多數臨時命令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首先需要得到上訴法院的許可或批准。
上訴期間是否需要遵守原本的法令?
是的,所有法令開出之後馬上有法律效力,而且必須馬上遵守,直到上訴成功。 換句話說,無論您再怎麼認為原本法令多麼不合理,您都必須遵守,直到上訴法院用另一個法令作廢或更改它。
在Hokhold v. Gerbrandt 2015 BCCA 268一案中,卑詩上訴法院明確指出,法庭令必須先遵守,然後它才會聽取對其不滿意的當事方提出的任何上訴。
法院將拒絕審理任何拖欠家庭撫養費並表示不願意遵守法院命令的一方的上訴。
本所在與離婚(家庭法)有關的上訴勝率如何?
我們在家庭法上訴方面有著令人羨慕的記錄。
洛恩-邁克林御用大律師參與了卑詩省上訴法院和全國最高法院的多項重要上訴裁決,並取得了勝利。
勝訴:Young v. Young(1993 CanLII 34(SCC),[1993] S.C.J.No. 112(Q.L.):
在加拿大最著名的兒童監護權案件之一中,MacLean先生代表妻子,獲得了單獨監護權、大量的撫養費、100%的家庭住房和讓對方賠償律師費的法令。
失利:Leskun v Leskun 2006 SCC 25。
這起關於配偶撫養費和不當行為的兩極分化案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維持了下級法的判決,拒絕進一步減少和取消我們幾年前在審判中爭取到的較低水準的撫養費的決定。 雖然法院堅持認為配偶不當行為本身不應成為確定配偶撫養費的一個因素,但本案確立了配偶撫養費決定和審查配偶撫養費的關鍵原則,包括可以考慮配偶不當行為的後果,為以後全國範圍內的家庭法法律做出了推動作用。
勝訴:Lightle v. Kotar 2014 BCCA 69在本案中,我們獲得了比原審判決大幅增加的配偶和子女撫養費,取消了配偶撫養費的時間限制,並進一步認定配偶撫養費將在《配偶撫養諮詢指南》規定的期限將盡之前需要進行重新定奪時長,而不是簡單地終止撫養費。
勝訴:Dominak v. Lockhart, 2014 BCCA 432: 我們對一項暫停家庭法訴訟的命令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同意,由於雙方沒有就資產分割這一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而且內庭法官沒有考慮所有重要事實的所有證據以確定整個和解的範圍,因此不存在具有約束力的協定。
勝訴:Johnston v. Embree, 2013 BCCA 74:我們代表繼父,主張孩子的生父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以確保所有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在法庭上得到適當的處理。 原審法院駁回了繼父的訴訟請求,並判決支付特別費用。 在上訴中,我們獲得了上訴法院的命令,恢復了繼父的索賠,並撤銷了特別費用的裁決。
如果您覺得主審法官的裁決有誤,請致電我們,我們會評估您的情況,並與您商討提出家庭法上訴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