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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协议,您需要知道的

现在很多华人结婚都越来越多地把婚前协议书(Marriage Agreement)划入考量,甚至当成结婚的前提条件。所谓婚前协议书到底是什么,有什么好处,有什么需要注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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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传达,如果对方不接收,又有什么方法?

在BC省的家庭法框架中,非常多的重要文件都是需要个人传达的。那么,什么叫做个人传达,如果对方逃避个人传达或者是没有办法去亲自找到他又怎么办?以下由康健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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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在婚姻中或者是分离后转移财产怎么办?

在有一些案例当中,有一方再婚累完全信任。另外一方把财务大权全都交给对方处理。在分离之后,才发现对方其实在几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有没有办法来维持自己的利益,在法庭上又该怎么做?以下有康健律师为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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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中需要披露什么文件?

在家庭法的案件当中,文件披露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很多人对这个环节有一个误解,就是说只需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这是一个错误的理解,而且呢很多人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也因为这一个误解而吃了亏。下面有康健律师为您讲解家庭法当中,文件披露的要求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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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给通知的申请,在什么时候用?

在家庭法当中,不给对方通知的法庭申请是很常见的一种法庭申请。如果用对了可以为自己保障权益,但用不好可能会造成反效果。以下我们为您分析如何用好这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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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话会(Examination of Discovery)是什么?为什么很重要?

问话会(Examinatin for Discovery)是卑诗省家庭法法律流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大部分的案件中也是必要的一环,但很多华人朋友对它并不了解。以下由康健律师为您介绍这个关键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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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的法官也分等级?不同等级法官判决的上诉要求不一样?

很多人都认为,在BC省,法官就是法官,并没有等级之分。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其实,法官不仅有等级之分,不同等级法官开出的法庭令的上诉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对家庭法的客户来说极其重要。以下由康健律师为您详解。 在BC省最高法院中,有两种法官,一种是Judge,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官,而另一种是Master,中文翻译应该为“事务官”。事务官虽然也有权利庭审并且开出有法律效力的法庭令,其实严格来说并不是法官,而是政府为了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特别指派的人员。 法官的权利是非常大的,只要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他们可以办理大大小小的任何开庭,包括最终庭审(trial)。对比之下,事务官的权利要小很多,基本上只能开出临时的、过渡性的法庭令(interim orders),而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出最终法庭令(final order)。另外,只有法官能够听审最终庭审,事务官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之所以会安排事务官,是因为他们可以帮助法官处理大量的临时庭审(比如冻结财产、替代传达令、文件披露、临时抚养费、赡养费和孩子安排等等),从而可以让法官可以更专注在最终庭审和其它最终判决上面。 特别注意的是,事务官的判决可以向同级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来上诉,而法官可以将其推翻;但是如果是法官的判决的话,就只能到上诉法院来上诉(Court of Appeal),从程序上和法律上来讲都要比前者要严格很多。 这两者的区别,BC省最高法院在Sidhu v. Hothi, 2014 BCCA 510这个判决中有具体描述: [22]        Like Low J.A. in Ralph’s Auto Supply, I am not minded to meddle with a practice that has worked well and, to all appearances, is still working well. Although some may object to a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masters and judges 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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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假结婚,能否撤销婚姻?加拿大离婚律师为您详解

我们很多客户都询问能否作废婚姻,而不是简单的申请离婚。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有些是发现对方在结婚时还没和前任离婚的,也有些是后来发现对方结婚目的并不单纯的,比如是为了移民或者为了贪图财产才结婚的。加拿大的法律允许申请宣布婚姻无效,但条件比较严苛,也不是适用于每个人。接下来由康健律师为您介绍申请婚姻无效的法律。 在加拿大,婚姻无效分为两种:一种是婚姻从头就是不存在的(void,也叫void ab initio),另一种是婚姻从结婚的时候是有效的,但是后来被法官作废,所以从结果上来看也是整个无效(voidable)。 第一种声明,法官至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开出: 在结婚时,一方仍然和其它人有婚姻关系(也就是重婚), 结婚时,一方并不同意结婚(也就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结婚), 双方是血亲, 实质的结婚过程不符合《结婚法》的要求,比如说没有举行典礼(solemnization)。 而第二种声明,必须在以下条件之一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能开出: 婚姻中任何一方无法进行性行为, 婚姻种一方在7到14岁之间, 婚姻中的一方是在被诈欺、胁迫或认知错误的情况下结婚的。 争议比较多的是第三点中的“诈欺”这一点。这点看似涵盖面广,但其实并不是这样。其相关法律可以概括为: “Misrepresentation is a ground for annulment only where the misrepresentation leads to a mistake as to the identity of the other party or the nature of the marriage ceremony.” 中文翻译过来就是:“谎言只有让对方对撒谎者的身份、或者是结婚仪式的性质产生认知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成宣布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除非对方通过撒谎让您以为他是其他人,或者是让您不知道这个仪式其实是结婚仪式的时候才行。 而在BC省的相关案件中,经常有案件涉及到关于“移民假结婚“的案件:也就是原告提出撤销婚姻,因为对方对她的背景和结婚意图撒谎,到了结婚之后才知道对方唯一的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移民,而一旦成功就消失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法院仍然拒绝撤销婚姻。 在其中的一个经典案例A.A.S. v. R.S.S., 1986 CanLII 822 (BC CA)中,卑诗省上诉法院针对这种“移民假结婚“的情况如下归纳本省的法律: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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