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大量的案例中,父母出钱在加拿大买房产,但因为想省税而把房子注册在孩子的名下。然而,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房产在家庭诉讼按中被认为是孩子实际拥有的资产,从而需要分割。最近的法院判决再次证明了法院的态度,以下迈林律师事务所的熊律师为您讲解详情。
2019年7月17日, 卑诗省高院判下来了一起华人夫妻的离婚案件 Lin v Wang 2019 BCSC 1169。其中,丈夫的父母出资购买了在丈夫名下的两处房产,一处出租,一处自住。妻子林女士的主张是这两处房产是丈夫所有,为家庭财产,双方一人一半。丈夫 王先生的主张是这两处房产都是父母的财产,自己只是挂名,所以这两处房产不是家庭财产,所以完全不用分割。
这两处房产从买的时候就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签署了买房的文件,向银行取得了贷款。而且因为房子注册在王先生名下,所以法律“默认”的推定房子是王先生所实质拥有,除非王先生能提出证据说这不是自己的房产。然而法官最后认为,王先生并没有满足这样的举证责任。
王先生试图说他并没有为房子的购买和维护做任何财务上的贡献,他只是挂名,所以房子就与“resulting trust”的理论,属于他父母所有。林女士主张,基于Bajwa v. Pannu, 2007 BCCA 260, 和 Jafar-Ghoslizadeh v. Larijani, 2018 BCSC 279 这两个案例,王先生因为去申请贷款,所以他其实是为这两个房子做出了贡献了的,法官同意了林女士的主张。
王先生的母亲说, 她当时想买那两个房子,但是因为她已经有其他的贷款了,所以无法再获得贷款。她只能用儿子的名义去申请贷款才能够获批,一旦儿子的名字在贷款申请上,银行要求儿子的名字继续保留在房产上。法官说,既然王先生用了自己的名字去申请贷款,那么他其实是对房子作出了贡献的,因为申请贷款这件事显然是有价值的。那么这就不符合“resulting trust”的条件,因为他不是无偿收到了房子。
法官继续说到,王先生和他母亲的证词并不具说服力。王先生的母亲说不清是否自己提出了贷款申请,然后被拒绝。她说她要看看文件再确认,但是当时林女士的律师要求了文件,她并没提供这个文件,法官认定这样的文件其实根本就不存在。
法官说,那到底为什么王先生的母亲要把房子买在王先生名下呢?他姐姐的证词让法官信服。法官认为王先生的母亲把房子买在了儿子的名下,这样儿子可以主张房子是他的主要居所,房子产生的收入报成儿子的收入,这样可以少交税。不仅这样,王先生还把自己没有在住的那套房子报成自己的主要居所。
法官综合考虑所有的证词证据后,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王先生的母亲这样做是为了避税。法官说,我们不能让那么在税务局那里说一套,在离婚官司哪里说另一套,否则我们就是在容忍对公权力机关(税务局)的欺骗。
另外,王先生和父母在房子买了好久年以后,这个官司开始以后,才做了一个“Declaration of Trust”的信托声明。法官说,尤其是在王先生和他母亲这样诚信存疑的情况下,他不考虑这个文件。最后,法官认定,房子的价值,减去首付和还未还的贷款,都属于家庭财产,妻子可以分得一半。
所以,我们建议您:如果您想在BC省买房产,而且不想让孩子因此而在家庭法诉讼中受到波及,那么最好的做法是不要向CRA说这是孩子的房子,而且也尽量不要让孩子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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